第四章 量化计分
第九条 量化计分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驻桂林市部队政治部门配合。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转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市军转办复审。量化计分以档案记载为准,所有时间截止到部队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第十条 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素质计分。
1.军龄计分:服役每满一年计1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分。
2.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在部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计分高的一项计算。
正营职领导职务计14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计12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计10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计8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计7分;排职计6分。
技术七级(高级职称)计20分;技术七级计(中级职称)19分;技术八级(高级职称)计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计17分;技术九级(高级职称)计16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计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计14分;技术十级(中级职称)计13分;技术十级(初级职称)计12分;技术十一级计11分;技术十二级计9分;技术十三级计7分;技术十四级计6分。
3.任职时间计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现职满三年的计2分,任现职不满三年的不计分。
4.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中专毕业计1分;大专毕业计3分;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计5分;本科且获得学士学位计6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7分;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7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以上学历、学位计分均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计分。要求学籍档案等材料必须齐全。
(二)综合表现计分
1.奖励加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2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计3分。同一等次奖项每增加一次按该等次奖项分值的20%累计。战功按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受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层次的奖励分值。
2.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能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三)政策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一年以上的计5分,一年以下的计2分。参加国际维和的参照作战计分。
3.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3分;因公致残的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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