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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计划分配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市直单位和市辖城区计划安置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组织考试、量化计分、计分排名、自主选岗等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原则:
(一)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四)坚持把岗位安排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核定岗位
第五条 军转干部的岗位核定,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会同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制办),按照年度计划安置总人数的1:1.2的比例拟定军转安置计划,报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向有关单位下发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计划通知(中区直驻桂林单位由自治区军转办下达安置计划)。按照自治区“党管武装”绩效考评的要求,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所占的安置比例不低于95%。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和城区在接到军转安置计划通知后,对分配到行政机关和市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军转安置计划,不要求提供具体岗位,待军转干部报到后,再根据军转干部的个人情况确定岗位;对分配到二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军转安置计划,主管部门要提出具体的安置单位报送市军转办。市军转办整理编制可选择的单位(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
第三章 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由自治区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桂林市军转办协助配合,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不指定教材,笔试成绩在桂林市人才网站公布。
第八条 报名与考试
1.凡自治区下达给桂林市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进桂林市市直单位和市辖城区安置条件的,必须报名参加考试。本人不报名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2.军转干部本人因不服从分配而作退档处理,下年度又列入计划安置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符合报考公安系统的军转干部,按照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报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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