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12-1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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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转联[2003]2号

一、关于安置计划与接收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我省地区分配原则下达。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部队干部转业工作部门协调。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接收,按安置计划向各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报到,按照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程序办理,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等对待。

二、关于退役金发放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年度退役金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省代发银行,再由省代发银行拨付给各市分支机构设立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专户,各市通过银行卡将退役金按时逐月足额发给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本人。

(二)各市退役金的发放,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由各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送下月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三)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左右。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严格按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并要及时上报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领取资格的变动情况,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关于医疗保障问题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当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障经费款项,并划拨所需经费;各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所需医疗经费的核定、统计、预(决)算,按规定的费率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代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实行安置地政府机关的现行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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