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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和《省人事厅等部门<转发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对《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年内进行一次检查。
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和规范利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由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接收,清点复核,登记造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和管理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建立完备的档案转递、移交、查(借)阅、提供利用、归档、装订等制度和手续,所保管档案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目录与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认真鉴别,确保真实,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归档。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就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对外查询时调用。副本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因求职、就业等原因需要调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确因工作需要调用档案正本材料的,须经同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允许外调,限期归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七条 查(借)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和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机构。
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每季度应清点检查一次档案名单与档案管理情况,及时查找核对“无头档案”,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个别档案,坚决杜绝“有人无档”和“有档无人”的现象。
第十条 建立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责任制,严肃档案管理纪律,对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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