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由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的规定,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新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就医(就医地点等由各设区市根据另行规定)。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所属设区市财政承担。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年终进行决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其个人退役金为基数,按当地规定费率,填写委托书委托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通知退役金代发银行代扣,并代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由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封存工作。所在单位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予封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享受下列住房优惠的,选拔自主择业到地方后,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设区市政府的住房补贴规定,按照安置地设区市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所属设区市财政承担。
1、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2、参加集资建房的;
3、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除外)。
设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每年按应发住房补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到设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的服务机构发放,年终进行结算。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从被选用的下月起,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设区市,可以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意愿,交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税务机关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和安置地设区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份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和培训
(一)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入人才市场,参加人才交流由人才市场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信息。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需要,确定培训专业,由省军转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培训或根据个人要求联系院校学习培训。
(四)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承训单位。
(五)承接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的单位、院校,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的收费给予适当的优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要求到院校学习培训和个人联系社会机构培训所用培训费,凭毕业证(或结业证)及发票到设区市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在限额内报销。
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党员的组织关系,未就业期间转到居住地乡(镇、街办),编入乡(镇、街办)机关党支部;就业期间,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转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无党组织的,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编入乡(镇、街办)机关党支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同志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学习,未就业期间参加居住地乡(镇、街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就业期间参加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团职干部阅看县团级干部阅看的文件,到设区市人事局阅看。
(三)建立就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或换动就业单位后,必需及时到设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与居住他乡(镇、街办)保持经常联系。家庭和就业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报乡(镇、街办)登记;如有变动及时报乡(镇、街办)更改;每年将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向乡(镇、街办)书面汇报一至二次。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若未执行就业登记和与居住地乡(镇、街办)联系规定的,将视作为与组织失去联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相关待遇将不予享受。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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