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武汉自主军转干部分配住房有关要求
(一)住房相关证明的要求
1、属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含公寓房),出具住房租约。若尚未办理住房所有权证或无住房租约的,由住房产权单位出具证明,标注:住房性质、建筑面积、地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姓名。
出具证明的单位(部队住房为营房管理和纪检部门)须由负责人签字后盖章。
2、属于集资合作建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属全额集资的,须由组织建房单位出具证明,标注:建房时间、单价、面积;个人出具购房合同(协议)和缴款凭证。
3、属于购买商品房、政府定价经济适用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个人缴款凭证。
4、属于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具购房合同(协议)、缴款凭证和单位销售经济房批件。其中属现住公房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出具市房改办同意售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属新建住房的,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房产局关于经济房建设计划下达的文件(复印件);属早期建房等原因资料不全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营房管理、纪检部门出具有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的住房情况证明。
5、购买商品房、经济房时运用住房补贴冲抵而缺缴款凭据的,由部队财务、纪检部门出具证明。
6、腾退部队公寓房的,需由部队营房管理、纪检部门出具证明(注明退房原因、时间和现住房安排情况),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市军转办进行复核。
7、属于承租他人住房的,需出具租房协议书。
8、属于借住亲友住房的,需出具亲友住房权证,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借住对象。
9、属于自建住房的,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证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10、属于离异职工住房的,个人出具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原配偶单位在住房情况登记表上给予证明。原配偶单位未能证明的,所在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11、没有租住部队住房或转业后退出部队公房的,需部队营房部门、纪检部门出具无房或退房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
(二)《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不缺项、不漏项,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人必须填写家庭现住房情况。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情况需求表》(复印件)应纳入个人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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