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走访慰问办法(试行)

山东军转安置信息网 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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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转办为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山东省省情实际,特制订《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走访慰问办法(试行)》。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为方便2014年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现将此办法整理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解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沟通联系,保证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走访慰问工作。

第三条 逢“八一”等重大节日应组织做好走访慰问工作。走访慰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登门看望、发放慰问金(品)、寄发慰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辖区内居住的,应每年慰问一次;异地居住的,可采取寄发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探视慰问,协调解决看病就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对家庭遇到重大灾难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上门慰问;对生活确有较大困难的,应积极协调申请社会救助。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后,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慰问其家属,并报告上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要结合走访慰问工作,认真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听取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走访慰问工作所需经费,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题目: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6号);来源: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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