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档案考核。由自治县监察局、退安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武装部对安置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考核内容标准为:
1、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
2、九级残疾军人加5分、十级残疾军人加3分;
3、获优秀士官加3分;
4、获优秀士兵加2分;
5、在西藏地区服役一年以上的统一加3分;
6、党员加2分,优秀党员加3分;
7、超期服役的基准分为1分,每超一年加0.5分;
8、受处分的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扣3分、记过扣4分、记大过扣5分;
9、符合多项加分或扣分条件的只按单项最高效备考计算,不累计加分或减分。
(六)考试考核未入围和已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人员,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由财政局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比例增发和减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1、城镇复员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2、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3、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4、对已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减发部队所发金额。
(七)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依法办理证照,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八)拓宽安置渠道,积极联系外安。凡单位部门联系外安的,每联系外安一名,由政府补助1万元安置工作经费。
(九)符合免考安置条件和符合考试条件并考试合格,应给予安置的安置对象,本人主动放弃安置,自谋职业的,由自治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
四、安置纪律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退役士兵。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单位有空编的,原则上优先安置退役士兵。人事、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编制落实问题,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二)严格安置政策,严把资格审查关,不允许非安置对象进入安置范围。
(三)安置工作要做到“政策、去向、对象、时间”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四)退役士兵在本方案出台后十日内不到安置办办理手续的、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一个月内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安置和补偿,自谋职业对象在一个月内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不予以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
威宁自治县201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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