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
外省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
(2)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5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省内地区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2)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4年以上;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8年以上;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5年的;
(3)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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