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三)除长春市以外各市、州的当地驻军,转业军官本人及其家属外省籍,其配偶经部队组织批准已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 安置;
(四)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
(五)双军人均外省籍,单方转业,驻军在吉林省满5年以上的;
(六)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内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无子女的;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获得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军官,接国转办字(1990)06 号文件规定办理。
长春市接收条件:
(一)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 婚满4年以上的;
(三)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住满8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结婚满4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 春市工作,居住满6年以上的(六)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满8年以上的;
(七)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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