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转业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从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现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一方从山西入伍。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
5、符合【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含夫妻双方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
6、山西经济建设急需并具有特殊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从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现在太原市工作,工作关系与户口均满3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边确无子女。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符合进太原市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并单位)接收安置:
1、入伍时系国家正式职工,原单位现仍属于省直单位。
2、配偶现在系省直单位(不含太原市驻军所属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
3、父母均在省直单位工作,现未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4、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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