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暨石家庄市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转业干部系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在常住户口的(不含随军来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到省会石家庄市安置的,其配偶须在石家庄市工作满5年或婚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
(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六)夫妇均系外籍,到石家庄市以外安置的,须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到石家庄安置的,须符合【1990】国转办字第6号文件规定,或其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内急需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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