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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