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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指南

2013-07-17 11:19:1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

一、办事对象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二、办理条件

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

(一)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3.主管部门核实报送。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4.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5.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二)办事程序 

高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四、所需材料 

 1.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2)《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

(3)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3.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五、受理部门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六、受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618室

 七、咨询电话

020-83133948 

 八、监督电话 

020-83354699

九、办理期限

自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鉴定部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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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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