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或人伍地在郑州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到郑州市安置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直、中央驻郑单位接收:
1.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直、中央驻郑企业工作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2.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和系独生子女的已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省直、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直、中央驻郑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三)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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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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