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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2013-05-30 10:37:29   来源:    点击:

四、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符合随调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安置;系事业单位工人身份和企业职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安置。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其随调配偶应给予照顾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置;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随调配偶符合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所需编制应在接收单位编制限额内解决;编制满员的,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随调配偶报到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安排上岗,并从报到的当月起计发工资。

(四)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办法,由本人自谋职业。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接收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把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中央赋予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当年未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省辖市和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同时,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暂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二)加强工作力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三)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项经费监管力度。严格对安置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或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我省的有关贯彻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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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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