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条件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含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下同)安置:
1.鞍山市内入伍的;
2.配偶户口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鞍山地区驻军转业干部配偶户口在鞍山市的;
4.父母或岳父母经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调入鞍山市内且户口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鞍山市内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二、安置去向
1.市、县(市)、区机关;
2.驻鞍中、省直机关;
3.各企业、事业单位。
三、安置办法
(一)要求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公布安置计划。
2.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依据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评出考核分数,予以公布。评分标准是:
① 军龄分。军龄一年 1 分。
② 任职分。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 11 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 加分。荣立一等功 30 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 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④扣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8分。因一个问题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一次,按计分较高的一项扣分。
4.根据转业干部个人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予以公布。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按下列原则排列名次:
①“六类人员”在先;
②军龄长者在先;
③职务高者在先;
④ 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5.自选单位。从名次在前者开始,依次进行。点名不到的、到了不选的均按弃权处理。自选单位后不得更改。
6.公布自选结果。
受过处分(负领导责任除外)和在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考试中违纪的转业干部不能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岗位工作。
(二)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和驻鞍中、省直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军转部门将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向转业干部通报,转业干部结合自身条件与有关单位沟通落实。
2.军转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选用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将转业干部个人的年龄、学历、所学专业、从事过的工作、特长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介绍,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转业干部。
3.有关单位与转业干部协商一致后,填写由军转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有关单位、转业干部各一份,报军转部门备案一份。协议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执行。
4.要求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个人要写出申请。
(三)对通过上述两种办法没有得到安置的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的范围是事业单位。
转业干部要无条件接受军转部门的指令性安置,拒不接受安置的,档案退回原部队。
四、职务安排
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营级领导职务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条件。各有关单位只有按要求完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的责任,没有拒绝接收的权力。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除了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上级规定,停止该单位人员调动、职称、工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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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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