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政策
1.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以指令性分配为主。各部门、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
2.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及在边远艰苦地区连续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在安置中给予照顾:
3.师团职干部是安置的重点,对任职满3年的团职干部应安排相应的职务(或低一职安排)。职数已满的,可以带非领导职数:
4.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原单位职务,聘任到领导或管理岗位上,应给予二至三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5.有空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编制要首先用于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编制已满的可以带编制安置。
二、甘肃省接收安置条件
1.原籍系甘肃或从甘肃入伍的;
2.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或在甘居住有常住户口的;
3.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3年以上的;
4.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的;
5.自愿到甘肃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
三、安置程序及安置计划
1.移交、审查档案:凡由我省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时,必须根据规定的接收条件进行审查。解放军由省军区转业办统一审查后移交地方;武警由武警甘肃总队转业办统一审查后移交地方:边、消、警由省公安厅现役处审查后移交地方。
2.制定计划。按照“分散安置、合理承担”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
3.制定计划的依据: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实有人数、内部机构设置及直属单位的多少,按一定的比例合理确定。
4.计划的审定:安置计划经省人事厅党组同意后,报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计划一经审定,即可向用人单位下达。
5.安置。根据下达的计划,由省军转办对军转干部进行具体分配。
四、其它
1.凡是由我省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转业干部岗前实用性和专业性培训班。
2.转业干部在未分配前,本人在计划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允许联系接收单位。
3.转业干部接到单位的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不报到者,档案退回原部队。
4.转业干部报到后,应在第二年的四月份以前持接收单位的介绍信到省、市(州、地)县(市、区)军转办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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