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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陕西省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

2013-04-24 09:3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6、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计25分。

(三)任现职务(职级)和任现职年限计分

1、任现职务(职级)计分

排职(含技术14级)计1分

副连职(含技术13级)计2分

正连职(含技术12级)计3分

副营职(含技术11级)计4分

正营职(含技术10级)计5分

副团职(含技术9级)计6分

正团职(含技术8级)计8分

技术7级计9分

技术6级计10份

2、任现职年限计分标准

军转干部在部队任以上现职务(职级)每满1年(截至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0.5分。

(四)学历计分

1、高中学历计2分;

2、中专学历计3分;

3、大专学历计4分;

4、大学本科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双学历计7分;

5、无学位研究生学历计7分;有学位研究生学历计8分;

6、博士研究生学历计10分。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三类及其以上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服役满15年(服役截至年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25分,15年以上的,每满1年计1分;服役不满15年及以下的,每年计1.5分。

(六)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考核计分

参加2013年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考勤和考核合格的计5分。

四、公布公示考核成绩

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在考试报名期间,分别在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现役移交办公布公示3天。

五、要求

各部队转业(移交)部门要按照省上规定的考核条件和标准,积极配合省军转办做好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工作。

(一)对军转干部的立功和奖励的认定,必须依据部队有关部门下发的通令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计分,并提供立功和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干部部门公章)报省军转办。

(二)艰苦边远地区划分按照国转联〔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从一、二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及其以上地区的军转干部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算。对军转干部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依据部队有关档案材料认定计分。

(三)军转干部对《陕西省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情况表》中的考核项目、计分标准以及分值合计签字认可后,反馈省军转办。

(四)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必须严肃查处,取消其报考省级机关资格,并将其有关情况通报所在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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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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