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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淄博市考试考核办法

2013-03-01 10:18:01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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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山东省军转考核信息,内容为《2012年淄博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办法》。2013年转业方向为至淄博市的军转干考生们,可参考各项考核评分标准。

一、考试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全部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军转安置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时间3个小时。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

二、考核

(一)团职干部

针对2012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参战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

1.加分项目

(1)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2)职务分。任正团职或副团职时间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时间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3)受奖励分。平时立三等功在团职岗位上每次计3分,在营职以下岗位上每次计2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每次计10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每次计15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每次计20分。因同一事项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4)受表彰分。受四总部以上表彰的每次计7分;受大军区级表彰的每次计5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每次计3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5分、3分。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5)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20分、10分、5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0分、5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6)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参战每满一个月计0.5分,计算整月后剩余时间,半月及半月以内的计0.25分,半月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参战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2.减分项目

(1)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二)营职以下干部

针对2012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营职以下的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证明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

1.考选条件

参加考选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4)考选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相应条件。

2.加分项目

(1)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2)受奖励分。依据部队《纪律条令》给予的奖励实行加分。平时立三等功计3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8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3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18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但未因此立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计1分。

(3)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8分、13分、8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3分、8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7分、4分、1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人员分别计5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4)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3.减分项目

(1)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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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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