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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转]湘潭市军转安置工作简介

2012-12-05 16:16:51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一、 概述

(一)概念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

军转干部安置科,设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1人。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转业军官培训和有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转业军官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负责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综合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58524447。

(三)法律法规政策

中发[2001]3号、[2007]8号;湘办发[2009]24号;潭办发[2009]42号、[2010]54号。

二、工作流程

1.依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

2.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3.制定和下达接收安置分配计划。

4.组织召开军队和接收单位有关会议。

5.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

6.根据分配意见,与接收单位交接档案。

7.发出报到通知。

8.组织报到。

9.核定并上报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金,确保按时发放,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和指导就业、创业等问题。

10.附:流程图

附一:

军转安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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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解读

(一)安置原则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6.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也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二)安置去向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三)安置办法

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

四、具体要求及其它注意事项

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军转干部安置前需向军转办提供家属或父母(岳父母)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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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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