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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闻]陕西省退役士兵安置新办法四大亮点

2012-11-27 16:51:09   来源:人民网    点击:

27日记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陕西省民政厅联合举行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陕西省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经陕西省长赵正永签署,于2012年11月9日起颁布施行。

据了解,《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四类退役士兵可享受由政府安排的工作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上述人员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时可选择安排工作,与上述四类人员享有同等的安排工作权益,其退役时亦可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在地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亮点二: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权

据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副主任岳喜栋介绍,《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改变原有的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实行农村入伍士兵与城镇入伍士兵按照统一条件进行安置,建立“城乡一体、重点安置、免费培训、扶持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体系,以扶持就业、自主创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对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有关方面责任,有工勤岗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员工时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亮点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根据退役士兵退役时,陕西省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综合确定。随国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作适时调整,陕西省城乡退役士兵执行统一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倍退学或结业的,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凡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相关部门将对退役士兵提供创业优惠政策、免费的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可享受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加分优惠政策。

亮点四:明确对安置不力单位处罚措施

《办法》明确了对退役士兵安排办法,明确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的退役士兵将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分别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年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①拒绝或者无故拖延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合同的;

③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的,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予以通报批评。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鉴于此次上位法对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的重大变化,陕西省结合本省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经过近1年的广泛调研,制定出了符合陕西实际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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