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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部队转业管理常识:无因管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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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立法更加成熟,涵盖范围更加周全,也更能够适应现代社会。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在此,就无因管理进行具体的阐述。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也就意味着要构成无因管理得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

1.管理他人事务;而这个事物可以是财产性的事项,如为他人管理失踪的牛,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如搭救落水少女;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煤气中毒的邻居送往医院并办理住院手续,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火救灾。但是违法事项和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登记结婚,替他人打架等。

须为“他人”事务;也就意味着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便具备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他人事务”主要有两种情形:

(1)事务内容纯属他人,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救火。

(2)事务本身为中性,及即为自己谋利益,也为他人谋利益,如:和邻居一墙之隔,墙要倒了,对墙进行修葺。

但是这个“他人”必须为特定的人,而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数人。

2.具有管理的意思;具体而言就是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也就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去管理他人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就意味着管理人出于法定义务和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如:甲驾车撞伤乙,乙的父亲连忙将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付医药费。这种情形下,乙的父亲具有法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法律在相应的发生变化,考察方式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对于知识点的了解更应该深入一些,在学习“无因管理”时一定要注意的是构成要件,当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才会构成无因管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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