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阿坝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4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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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军分区

关于印发《阿坝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2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军分区

2020年12月10日

阿坝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和促进阿坝州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审的驻州部队现役干部、士官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军人家属的义务和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

第六条 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日常工作,根据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主动协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阿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拟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二)阿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牵头协调驻州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州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职(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三)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工作计划的制定。

(四)编制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服务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等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七)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八)鼓励金融机构、银行面向随军家属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九)驻州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要求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十)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县(市)辖区内驻军较多、随军家属安置任务重的,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阿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在兼顾家属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全州范围内作适当调配。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第九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州国资委,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十条 鼓励符合招聘职(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安置工作需要,州本级、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空缺编制和岗位限额内,可拿1至2个名额用于调配安置或专项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年龄偏大、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十四条 驻州部队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等相关资料向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阿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按有关规定对随军家属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阿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和各县(市)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阿坝军分区和具体负责安置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推迟安置函。推迟到下一年度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驻州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对在州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当作为就业安置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在边远艰苦和高寒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六)取得副高、正高级职称的随军家属;

(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

(八)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军区表彰的随军家属;

(九)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县(市)、部门,由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后,作出处理:

(一)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任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系一次性政策,已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要求重新安置。部队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随军家属安置条件,除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外,未就业随军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驻军所在地县(市)财政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阿坝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阿坝州后,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办法执行。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原标题: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军分区关于印发《阿坝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abazhou.gov.cn/abazhou/c102077/202012/a771526715d74d159ae2b458b99d1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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