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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漳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地选择的条件及接收安置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0-10-2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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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63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为转业安置的,依据《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闽委办发〔2015〕25号)精神,军转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一、计划安置军转干部

我市对选择计划分配安置的军转干部,选择接收安置地条件和接收安置办法如下。

(一)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4.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二)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

2.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3.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

4.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漳州市要满1年)。

(三)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计划分配安置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的办法:

我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德才表现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工作需要,实行公开计划、公开职位、依序择岗等方法,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我市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国家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他们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有关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原标题:依法依规,全力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文章来源:http://www.zhangzhou.gov.cn/cms/html/zzsrmzf/2020-05-19/2020080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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