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策

福建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8-2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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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兵工作,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要求,每年全市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拿出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包括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等对象;市属和各县(市)区属企业从每年岗位招聘计划中拿出15%的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临时性用工等形式代替),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岗位招录条件可结合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学历、专业情况,全市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门岗位,用于定向招聘在榕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教育、卫健系统当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少于1%的岗位,其他事业单位当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报考专门岗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笔试加分政策。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已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再次报考时,不再享受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岗位招考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属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实施大学毕业生保留编制入伍政策。鼓励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适龄大学毕业生(24周岁以下)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关系入伍,在享受普通大学生参军入伍经济待遇基础上,参照援疆干部标准给予经济补助,每年发放一次,所需经费由入伍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准许返回原工作岗位,原试用期免除;调离原工作岗位的,不受本单位服务年限限制。服役期间获优秀士兵及以上表彰的,公务员在编人员纳入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库,职务优先晋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细分等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优先提拔使用,工资向上浮动一个薪级。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和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到基层工作,注重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培养选拔村(社区)“两委”后备干部,引导他们通过换届选举进入村“两委”班子。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政策执行情况列入市、县两级效能督查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fuzhou.gov.cn/gb/202008/t20200828_34696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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