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20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9号)及《锦州市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凌海市2020年符合政府安排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安置办法
继续坚持“阳光”安置,组织市委编制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武部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原所在部队量化评分实行复核。按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进行选岗,做到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档案计分,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正。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安置数量和去向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安置数量和安置去向
我市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共23人,安置去向为凌海市政务工作服务中心,编制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凌海市2020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见附件2)。
四、档案考核计分项目及计分标准
档案考核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计分。退役士兵得分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依据。
(一)服役年限计分
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二)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与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