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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吐鲁番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解答

吐鲁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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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重要意义?

答: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失业下岗逐渐增多的情况,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使他们退役后能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2019年1月21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7号)。

二、《意见》的保障范围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三、《意见》适用情景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具体政策解读

1.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根据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2.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4.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5.补缴手续怎么办?

答:本着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意见》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6.办理补缴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退役士兵需要准备服役相关材料和个人相关材料。服役相关材料包括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个人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个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难人员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7.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参保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8.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9.补缴时间?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10.军龄能否计算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1.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被判刑、开除的退役士兵是否享受补缴政策?

答:不享受。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被判刑、开除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12.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是否计算为补缴年度?

答:不计算

原标题: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解答

文章来源:http://www.tlf.gov.cn/info/306/188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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