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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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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管理常识是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军考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一下其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也是考试常出题的一种——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中公解读】概念中其实点出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因管理中本人指的是被管理人。

二、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中公解读】这其实就是“无因”的含义,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邻居家着火了,隔壁老王主动帮忙去灭火,这就满足无因的条件,因为没有帮邻居救火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中公解读】这是强调需要具备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第一,如果错把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则不满足此条件,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这里的谋利益可以是仅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损失,也可以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同时避免自己利益受损。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中公解读】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第一,如果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不满足此条件;第二,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例如冬天去大马路上扫雪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特定的受益人。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中公解读】第一,无因管理不要求事情一定要做好做成,例如上面提到的帮忙给邻居家灭火的问题,只要有帮助灭火的行为即可要求邻居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损失,不一定要顺利将火扑灭;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

四、典型例题

【例1】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中公解析】答案:A。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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