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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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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管理常识是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军考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小试牛刀】白某在国外旅游时帮朋友买了部分化妆品,在返程过海关时被甲地海关扣留,且被扣押在乙地,财物被移送扣押在丙地,甲在丁地人,但是在戊地工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该去海关所在地法院去寻求帮助。

B、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丁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C、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D、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解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复议来解决,若通过诉讼来解决,则要解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本题考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诉讼的管辖为: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我国还有特殊地域管辖,其中之一就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而在本题中,被告所在地是甲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丁地,经常居住地为戊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地,而丙地为被扣押财物所在地,不属于这里的条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牛刀小试】甲县公安局由于居民汪某的违法行为罚了汪某一千元,汪某不服,找到县政府复议,县政府认为安公安局做的很正确,但是法条应用略有瑕疵,于是修改了法条后仍罚一千,汪某不服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汪某应以县政府为被告。

B、汪某应以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为被告。

C、对汪某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

D、对汪某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

【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本题中A错误,B选项正确。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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