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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 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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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考试网发布:重庆市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120597894,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或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2016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6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7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和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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