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重庆市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 2017-04-1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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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

(二)周密组织退役士兵转运工作。各驻渝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详细安置,落实工作岗位,确保安置质量;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办法,量化服役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各区县(自治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

(四)扎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完善我市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密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五)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专场招聘会、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创业孵化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拓宽创业领域,提供政策帮扶,促进更多的退役士兵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六)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跟踪问效,研究制定处罚办法和约谈机制,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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