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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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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4]74号 2014-6-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警备区、预备役步兵第三十师,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军区司令部 内蒙古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全区部队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内蒙古地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考核内容,纳入再就业实施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条 件。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区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各盟市相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细则,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国资、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军队政治机关在每年第四季度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名单,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人员情况等,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一)不符合随军条 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不符合随调条 件或已调入驻地工作的。

(五)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 件情况的。

第十一条 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各级军队政治机关与驻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情况应在部队各级政工网站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专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办理随调、转任等手续。

第十四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参照本人职务和职位类别,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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