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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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对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 件的人员,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聘用。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劳动用工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符合招录基本条 件的随军家属,一般应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数量低于5%时,按实际数量招录安置;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招录1名随军家属。

第十八条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适应期。

第十九条 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需持有军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对此应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业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每年12月底前,驻军政治机关应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数量及专业等基本情况,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军政治机关负责实施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为随军家属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并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六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七条 随军家属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免除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各盟市每年年底上报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凡随军家属就业率和社会保障率较低的盟市、旗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盟市、旗县(市、区);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三十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内蒙古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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