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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解放军报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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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学习培训制度。纪委应当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指示要求。纪委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军级以上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根据需要组织纪委委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安排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人员列席纪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纪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虽然本级有权决定但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够明确的事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制度。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本单位风气建设、查处违纪案件和落实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制度。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半年进行一次形势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纪委及其成员严格执行本条例,在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条 纪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纪委议事和决定,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在纪委工作中不及时答复下级的请示或者不及时处置下级反映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纪委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的;

(五)在纪委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六)对党组织、党员的申诉,不及时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妨害纪委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纪律检查部门,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编设的纪检部(处)和其他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战时纪委工作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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