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会同政治机关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了解掌握任务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项外,组织协调一般事项,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批准;组织协调查处一般案件,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进部队风气建设,形成凝聚党心军心的强大力量。
纪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应当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研究确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会同政治机关作出安排;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检查教育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教育落实。
第十八条 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对涉及经济以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监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函询或者予以查处;
(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程序规定任用干部的情况,会同政治机关提出调查核实的意见,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对拟提升任用的提名预案人选和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有具体线索的,可以提出暂缓提升任用或者不宜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名单的意见;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建议党委不予提升任用;
(三)对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军用土地开发、空余房地产租赁转让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人员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士兵考学、士官选取、征兵接兵等事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廉政检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对发现的其他违犯党纪和法规制度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初步核实的决定,指派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纪委进行核实;
(二)立案:对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立案;上级纪委发现应当由下级纪委立案但下级纪委未立案的,应当责成下级纪委立案,也可以直接决定立案;
(三)案件调查和审理: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纪律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案件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或者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案件调查终结后,对需要给予处分的,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作销案处理;
(四)决定或者批准处分: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审理意见,纪委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属于本级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属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上报审批;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应当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审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纪委受理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对申诉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复查,并根据复议、复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应当由下级党委或者纪委复议、复查,但下级党委或者纪委未实施的,上级纪委应当责成下级党委或者纪委组织复议、复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复议、复查。
提出申诉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纪委应当将该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者纪委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的部署;
(三)以纪委名义印发或者代同级党委起草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
(四)由本级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五)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六)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的处理意见;
(七)对干部部门提供的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和拟提升使用的提名预案人选的审核意见;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书记确定议题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征求副书记的意见;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并印发会议讨论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讨论材料应当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
(三)集体讨论:纪委集体讨论事项,一般先听取纪律检查部门的汇报和说明;纪委成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案件查处的事项,纪委成员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四)会议表决:纪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五)形成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批签发,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根据需要下发所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
(六)决定实施:纪委形成决定后,纪委成员应当按照决定抓好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纪委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督促有关党组织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人数: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纪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不得召开纪委会议;
(二)平等议事:讨论决定事项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三)回避: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实施处分的事项时,与该违纪党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其近亲属的纪委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四)保密: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主持会议的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应当提出保密要求,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时应当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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