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首部核安全法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首次将核安全观写入本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核安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使各国政府和核能企业认识到,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严”是本法最大亮点。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国务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国人大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核安全。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罚款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则。《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对违法者从严惩处,确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大家后续还要持续关注中公教育的更新,我们会持续给大家发来的立法动态,跟大家一起关注新法,学好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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