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学起来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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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众所周知,法律常识在整个考试科目公共基础中的地位,那是不可小觑的。我们在备考过程中,必须要稳扎稳打的一个大头考点就是法律常识。而对于备考的考生来说,民法总则可谓是新法重头戏。《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民法总则究竟有哪些亮点呢,来来来,学起来。

亮点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解读: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也是人类的共同职责。 把绿色原则作为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其统领民法典,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体现出了“绿色”,对于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具有特别的价值。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亮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三: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亮点五:法人新分类,化繁为简。

《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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