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行为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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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比较重要的考点,广大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视,尤其从十月一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中一些事项做了一些修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本节需要大家掌握的主要是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有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进行区分和记忆,对大家的考试会有很大帮助。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情形: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b.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法律后果

a.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

a.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b.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c.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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