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行为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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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其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有关民事行为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希望大家能够认真的进行学习和理解,要准确区分开每一种情形,在遇见相关题目时可以正确运用知识点,通过题目来加强理解记忆,如此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在考试中做对题目。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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