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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和盗窃罪、抢劫罪进行辨析的题目比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微型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相对来说,理解较为简单,学员都能掌握。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很多学员在初学的过程中,都会比较困惑,出现错误理解。不止一个考生曾经问我相同的问题,说“老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是秘密窃取,对吧”,秘密窃取是盗窃的最常见的方式。实际上,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用一句话概括起来就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秘密窃取是平和手段的一种,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对人身不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特别轻微的暴力也是平和手段。举个例子来说,甲在电影院睡着了,张二狗用饮料瓶轻轻敲打甲的手背,甲反射性松手后滑落手机,张二狗捡起手机揣进自己口袋,也应该认定为盗窃。
这种观点的错误性在于人们将常见情形当成了必要条件,因为在普通人的眼里,很多盗窃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就想当然的认为秘密性是盗窃的必要条件,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实际上,也有一些盗窃是公开的。比如说,张大妈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10米之外,张二狗见状迅速捡起逃离。因为张二狗的行为对于张大妈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抢夺,又因为包仍然在张大妈的占有之下,所以也不构成侵占,因此,张二狗的行为是公开的,仍然构成盗窃。再比如,公开诈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务,也定盗窃罪。
盗窃罪和抢夺罪、抢劫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盗窃属于平和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而后两者则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则在于盗窃之物是他人所有、占有之物,侵占则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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