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的理解与备考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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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考点主要在于不同的角色的处罚不同,考生们在备考时要认真记忆。

在这里给大家出一道题,来检测下学习效果。

(不定项)甲(35岁)和乙(35岁)离婚,育有一女丙(8岁),离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妈妈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听从甲的话,乙中毒而死,享年35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甲应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甲应判教唆罪从重处罚

【答案】C。解析:由于丙才8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甲和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不选。由于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无法成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因此B也不选。我国没有教唆罪,因此D也不选。本题中,可以把丙视为一种犯罪工具,甲借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丙之手,把乙杀死,甲是间接实行犯,因此应对甲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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