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的理解与备考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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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在军转考试中,时不时的会考察一下共同犯罪,对于该知识点考察的频率较高。因此,笔者借此文向大家详细阐述下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和分析其考法运用。

何为共同犯罪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考生们要与犯罪主体的知识点联系起来学习,尤其要注意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只对8种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比如两个15岁的人共同去盗窃,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肯定是不算的,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再比如一个30岁的人带着8岁的小孩去抢劫,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为需要两个以上(包括本数)的人都要达到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此处的共同可以理解为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而努力,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罪犯从事的可能是不同的犯罪活动,比如有的负责放风,有的负责引开保安注意,有的人负责实施抢劫等,但是最终他们是为了同一个目的,都是希望能抢劫顺利。所以最后他们都定罪为抢劫罪。

③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两个人碰巧同时对同一人犯罪,这样能不能算共同犯罪呢?不能,此时叫同时犯。所以需要我们好好理解下什么叫“共同的”,所谓“共同的”就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说白了就是得商量一下,商量好后按照预定计划实施犯罪,这样才叫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对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三类: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犯罪人。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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