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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说说劳动保护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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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众所周知,劳动权是我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经常出现的,而关于劳动权及其保护,虽然考察较少,但我们仍然需要简单把握了解。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而其中对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保护更是其中的亮点,彰显我国法律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64、6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这方面的劳动保护,大家只需要记忆了解即可。考试多以直接考察为主。我们来看一道试题。

试题展示: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作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下面有关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妇女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C.生育保护期内,即产期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D.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并非所有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故B选项说法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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