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
考核指根据档案记载的退役士兵在部队综合表现情况,按照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计分。考核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退役士兵报到后从部队补办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考核依据。
(一)考核标准。
1、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加8分,个人荣立二等功的加5分,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加2分,多次立功受奖的以最高一次奖励为准(个人立功需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相关材料),不累计加分;
2、12年以上的士官,从第13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因病滞留部队的年限不计分;
3、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伤残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伤残并立功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加分计算;
4、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违反纪律条令,受到处分的,予以减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降衔及撤职一次减10分。
(二)考核程序。
考核由县安置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报名时,根据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档案,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计分。计分结果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
四、考试考核成绩确定
(一)成绩合成。在退役士兵考试成绩基础上,根据考核分数相应加(减)分,所得结果为最终得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总分数相同的,以立功等级高者优先;立功等级相同的,以立功次数多的优先;立功次数相同的,以军龄长的优先;军龄相同的,以伤残等级高的优先;伤残等级相同的,以档案记载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的,以在西藏、新疆服役的优先。
(二)成绩公示。考试考核成绩及排名确定后,由县安置办通知退役士兵本人,并在县民政局政务公开栏、蒙城民政信息网公示。
五、公开选岗
(一)提供岗位。县安置办在考试报名前将岗位信息提供给退役士兵。
(二)选择岗位。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岗位和人数1:1的比例,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由退役士兵根据岗位信息和要求,依次选择用人岗位。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退役士兵的选择。一名退役士兵仅限选择一个岗位。(退役士兵在选岗时对所有岗位都不满意,没有按时作出选择或不愿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按自愿自谋职业办理,进行货币化安置。
六、办理安置手续
选岗结束后,由县安置办在一周内向接收单位开具安置介绍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按时通知退役士兵报到,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退役士兵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七、 组织领导
考试考核工作在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史永任组长,监察局侯汉国、人社局丁涛、教育局白君丽、民政局郑元飞、路向红任成员的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监考人员临时指定。
八、工作监督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工作向退役士兵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纪律的办事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取消考试成绩。对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安置资格。接收单位拒不履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或有其他违反安置政策行为的,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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