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区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六)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
退役士兵退役回地方,安置手续办理前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管理退役军人档案。安置手续办理后,岗位安置的档案随个人到接收单位进行管理;自主就业的,档案由区人武部统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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