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由区政府进行安置。
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配合,可以接收安置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区属国有企业。对上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人员,在参加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录或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区人力社保局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江北区委2011年第 21次常委会议纪要(江北委办[2011]16号)精神,拿出一定比例专门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江北籍退役士兵。鼓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方式进行安置。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政府下达;每年5月份,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全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区民政局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
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玫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生活补助费,由区民政局按照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在待安置完成后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成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区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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