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参照我区对四类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程序、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补贴。每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程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驻桂部队)

第三十六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条件、类别、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加强监督检查,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1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市每年上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政治部)

第四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责任单位: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一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驻桂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更多随军家属安置政策信息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