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八条 有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各对接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安置。
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任务,跟进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区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岗位总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驻桂部队)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等级,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进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我区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相关部门与驻军部队政治机关核准上报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将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市,由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到驻军部队。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驻桂部队)。
上一篇: 广西南宁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下一篇: 沈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汇总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