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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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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驻桂部队政治机关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国资委、工商、税务、金融、编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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